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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一次法制讲座

1999-11-0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(记者王炽)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第十一次法制讲座。李鹏委员长主持讲座并发表讲话,他强调,加强商事立法,对于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,对于鼓励和引导个体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,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都具有重要的作用。

今天的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主讲,他说,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,得益于改革开放,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。他就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性问题、基本内容以及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等介绍了中国商事法律制度。

讲座开始前,李鹏发表讲话。他说,中共中央召开的十五届四中全会,集中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,通过了《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。这是一个跨世纪的战略决策。国有企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支柱,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。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全会提出,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,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维护市场秩序、实施宏观调控、规范市场主体、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。这对人大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,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,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。

李鹏指出,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在民法的基础上,适应现代商事交易的需要发展起来的。它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。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,有关企业的法律,如公司法、合伙企业法、个人独资企业法、商业银行法、破产法等,都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,我国的商事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。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,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,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,公司的合并、分立和破产等,都作出了规定。公司法的实施,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,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,发挥了积极的作用。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合伙企业法、个人独资企业法、商业银行法、票据法、保险法、证券法、海商法、企业破产法(试行)等,这些法律的制定,标志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,经济生活中也出现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这些法律的某些条文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。

李鹏强调,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我们要继续把经济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。当前,要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,进一步做好商事立法工作。重点抓好对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的修改补充工作。还要根据立法规划的安排,在做好信托法草案审议修改工作的同时,抓紧起草合作经济组织法、统一的破产法、商事登记法、商业秘密保护法等,争取这些法律早日出台,从而使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备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、姜春云、邹家华、王光英、布赫、铁木尔·达瓦买提、吴阶平、彭珮云、何鲁丽、周光召、曹志、成思危、许嘉璐、蒋正华,秘书长何椿霖,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,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,全国人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听取了讲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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